排污费缴纳办理指南
导语 根据《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和定西市环保局委托,定西市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事业和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部门为定西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费缴纳办理指南
一、排污费征收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与职责
(一)工作机构。根据《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和定西市环保局委托,定西市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事业和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部门为定西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办事人员
姓 名
|
职 务
|
分管工作
|
监察证号
|
执法证号
|
办公室
|
魏福荣
|
队 长
|
全面负责支队工作
|
621126
|
J—00006201
|
104
|
任文森
|
副队长
|
分管业务工作
|
621128
|
J—00006202
|
103
|
刘玉芳
|
监察员
|
承办会计、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27
|
J—00006204
|
105
|
温雅丽
|
监察员
|
承办统计、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49
|
J—00006206
|
101
|
李永红
|
监察员
|
承办出纳、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0
|
J—00006205
|
105
|
李惠文
|
监察员
|
承办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1
|
J—00006203
|
204
|
盛田萍
|
监察员
|
承办环境宣传、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2
|
J—00006209
|
101
|
闫秋艳
|
监察员
|
承办环境信访、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3
|
J—00006208
|
101
|
卢爱琴
|
监察员
|
承办办公室、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4
|
J—00006207
|
102
|
赵 荣
|
监察员
|
承办环境法制、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5
|
J—00006211
|
101
|
王 磊
|
监察员
|
承办执法检查、排污收费
|
621158
|
J—00006210
|
301
|
王廷宝
|
监察员
|
司机
|
621156
|
|
102
|
(三)工作职权与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定西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中现场执法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负责定西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事业和其他排污单位依法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排污费征收实施执法稽查;负责辖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执法监察,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定西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中现场执法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负责定西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事业和其他排污单位依法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排污费征收实施执法稽查;负责辖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执法监察,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二、征收排污费种类
1、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
2、超标准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3、加倍收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单位场(厂)界100m以上有二处排放超标噪声的加倍收费,排放污水超标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