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交警大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纪实

导语 2013年10月15日19时12分,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该县李店乡太白庙附近便道...


  

  2013年10月15日19时12分,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该县李店乡太白庙附近便道上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指令出警查处。

  接到命令后,大队立即启动查缉交通肇事逃逸预案,带班领导指挥值班民警兵分三组开展逃逸事故查处。第一组,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和查找线索;第二组,在城区各车辆修理厂开展肇事车辆排查;第三组负责汇总各方信息,并在公安网查询肇事车辆注册信息。

  第一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勘查,在事故现场只留有受损的甘A57275号黑色轿车和部分车体残骸,据甘A57275号黑色轿车驾驶人曹某回忆,事故发生后,对方驾驶人见我们没有受伤,便驾车向李店乡方向逃跑了,逃逸的车辆是一辆白色轻型普通货车,车号是甘JB8477。民警立即将现场了解到的基本情况向值班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据现场反馈的信息,指挥部要求第一组人员兵分两路,留一部分人员继续仔细勘验事故现场,向曹某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另一路民警向车辆逃逸的方向进行追查,并将李店乡和襄南乡做为排查的重点。

  正当大家焦急万分的时候,从后方指挥部传来喜讯,已经查找到了肇事车辆(甘JB8477)的注册信息,车辆所有人系襄南乡祁庄村陈岔村村民杨某,并留有联系电话。确定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缩小了排查范围和难度,也给前方陷入追逃困境的民警指明了方向。但是,往往事与愿违,民警根据车辆注册登记时的手机号码与杨某联系时,才发现是一个已停止使用的空号,这无疑给正在兴头上的办案民警们浇了一盆冷水。此时天空已是细雨蒙蒙,路面湿滑难行,民警们硬是抱着一种不服输的劲头,调转车头冒着细雨驱车前往襄南乡。等赶到襄南乡时已是深夜12点多了,走访中,一位熟悉道路的村民得知民警是去陈岔村,极力劝阻说:“陈岔村地处偏远,仅有一条狭窄的山路通行,现在又下起雨来,车辆根本无法到达,强行前往很危险。”这样的结果让民警感到很无奈,带队组长将情况汇报大队指挥部,大队领导经过深思熟虑,在考虑民警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指示民警暂时停止追逃,待雨停路干后再行动,追逃行动至此陷入了僵局。

  在返回交警大队后,指挥部连夜召开逃逸行动分析会议,在汇总了各组信息后,追逃组初步得出案件结论:根据以往案件经验和车辆用途推断,购买轻型货车的一般都是做生意的人,此人很有可能在县城或乡镇做生意,调查的重点范围应偏向于这一方面;根据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特点推断:该起案件有可能属于酒驾、无证、车辆无牌、报废车或盗窃车辆之一,但由于肇事车辆悬挂着号牌,且注册日期并未过期,极有可能是无证或者酒后驾驶,属盗抢车辆的可能性不大。据此,大家重新调整了侦破方案,一是第二天继续前往襄南乡陈岔村寻找杨某调查取证,并在襄南乡街道走访有无做生意的杨某此人;二是继续排查城区各车辆修理厂是否有嫌疑车辆检修,并联系高速收费站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监控录像,查询车辆的通行记录。

  16日凌晨,两路人马按照侦破方案,继续开始了追逃行动。上午11点,从襄南乡处传来喜讯,肇事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已找到,正在返回途中。

  当追逃民警风尘仆仆的返回单位后,没顾得上喝口水,就对肇事嫌疑人进行询问。在询问肇事嫌疑人陈某时,其所描述的情况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基本吻合,正当大家认为此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就此侦破时,细心的民警发现陈某在每次回答民警询问时,不敢直视民警,且眼神左顾右盼,好像在有意回避着什么,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民警认为陈某肯定隐瞒了什么。随即,民警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话语慢慢瓦解他的心里防线,在沉默了一段时间后,陈某终于说出了实情:肇事驾驶人另有其人,自己是杨某叫来冒名顶替的,其实在当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车辆是由杨某本人驾驶的,自己坐在车后排,亲眼目睹了这次交通事故,由于杨某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杨某怕交警追究无证驾驶的法律责任,就让我来顶替,自己和杨某本是同村人,平时关系很好,出于朋友的关系不好推脱,只好勉强答应了他的请求。得知这一情况后,办案民警立即传唤杨某,面对民警的询问,杨某深知冒名顶替的事情已经败露,就如实交代了自己肇事逃逸的全部经过。原本自己就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躲避交警的追查,没想到这么快就被交警找上门来了,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

  后经轿车驾驶人曹某辨认,杨某就是此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甘JB8477号轻型货车的驾驶人。并在杨某的带领下,民警很快就找到了藏匿的肇事嫌疑车辆,经过和现场提取的残骸进行对比,民警确认该车就是肇事车辆。至此,历时21小时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顺利告破。

  本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当事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未保护现场,又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杨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除赔偿对方车辆全部损失外,还将面临一千元罚款和十五天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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